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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回国经济舱票价涨到6万?中国大使馆接连出手!

作者:曾经有你 2021-12-6 14:23 675 人关注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受疫情影响,随着航班数量大幅减少,市场供需关系发生显著变化。同时,市场上出现代理层层加价销售、黑中介漫天要价等乱象,导致一些东南亚国家赴华机票价格不断攀升,部分航线经济舱票价甚至涨到了6万,引起广大赴华乘客的强烈意见。

日前,中国菲律宾大使馆发布整顿通知,要求降低票价和检测、隔离等费用,随后两家执飞航空公司宣布大幅降低票价。此前,中国驻柬埔寨使馆也对“天价机票”出手。

部分经济舱票价高达六万

目前,从菲律宾回国的航班主要由厦门航空和菲律宾航空执飞,其中厦航每周一班马尼拉-厦门,菲律宾航空每周一班马尼拉-天津。

由于航班少,机票价格一直居高不下,不时出现的航班熔断,也给票价带来压力。另一方面代理层层加价销售、黑中介漫天要价进一步推升票价水平。

据媒体报道,10月底,通过票代在售的11月出发的菲律宾航马尼拉-天津航线,经济舱报价可以达到46999元,超级经济舱再加2000元,商务舱加5000元。两周前票代对外报价的11月厦航马尼拉-厦门机票的预约价格在3.6万左右,部分代理则报出近6万的高价。

中国驻菲使馆:让票价重新回归理性区间

高昂的机票价格引起广大赴华乘客的强烈意见,也引起了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的关注。

11月24日,大使馆经与两家执飞航司反复沟通、充分协商,发布了整顿通知。通知要求,执飞赴华航班航司必须根据航程、飞行时间、班次频率及运营成本等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票价,让票价重新回归理性区间,让广大同胞买得起票、回得起国。

按照这个原则,厦航和菲航重新测算了票价,厦航马尼拉-厦门航线的经济舱票价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含税,下同),公务舱不超过28000元;菲航马尼拉-天津航线的经济舱票价最高不超过25000元,公务舱不超过30000元。上述票价相较此前降幅明显,在较大程度上减轻赴华乘客的经济负担。

对于在新票价执行日期之前已经购票的乘客,原来票价高于目前最高限价的,航司和中介会通过原购票渠道退还差价;原来票价低于目前最高限价的,仍按照原来票价执行,

此外,因检测阳性无法登机的乘客都可以获得机票全额退款或妥善改签。出现乘客正常退票的情况时,应由航司按规定安排递补,严禁中介随意加价换人。

中国驻柬使馆关注“天价机票”

除了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中国驻柬埔寨使馆也曾关切“天价机票”问题。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疫情初期,从柬埔寨回中国的单程机票票价一般不到1000美元,有时甚至低于400美元。但近几个月,机票价格暴涨且一票难求。

报道引述柬埔寨民航国务秘书处发言人章西里瓦塔(Sin Chanserivutha)的话表示,10月份和11月份甚至涨到了7000至8000美元。机票价格一路飙升的主要原因,是航班数量不断减少,“前几个月还有四五家航空公司有飞往中国的航班,目前仅剩一家”。

10月31日中国驻柬埔寨使馆关于调减中国公民回国核酸检测费用及整顿赴华航班隔离和机票乱象的通知。

通知指出,驻柬使馆接到大量中国公民投诉,称自柬回国机票奇高、相关航司在驻柬使馆远端防控要求基础上自行加码,造成回国成本过高,强烈希望驻柬使馆能尽快出面干预。本着 “外交为民”的执政理念,使馆经与柬相关核酸检测部门沟通,决定减免部分检测费用,并敦促相关航司对存在的隔离及机票乱象尽快进行整顿

驻柬埔寨使馆郑重提醒所有执飞中柬直航航班的航司,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充分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得利用航班数量少而无限制抬高赴华机票价格,发疫情财。此外,考虑到赴华机票价格已远超全价机票的价格,请相关航司立即取消“禁止退改签”的霸王条款以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甚至导致今后无法执飞赴华航班的严重后果

通知指出,如有赴华乘客投诉相关航司违反使馆远端防控要求,继续私自“加码设障”,无限制提升机票价格,一旦接实名举报并经查实,驻柬使馆将对相关航司运营的赴华航班采取“健康码”审核熔断等制裁措施,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须由该航司承担。

国际航线运价的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20年10月份颁发的《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关于国际航线运价的管理规定和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第四项: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未按照已核准或者已备案的价格水平及适用条件实施国际航空运价

第二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来源:民航资源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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